企业“走出去”法律专题

企业“走出去”合规与风险控制专题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的方式控制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外直接投资通常针对获取的权益界限比较明确,如股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等,相对于通过协议安排所获取的权益较为清晰,为风险的防范和维权路径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支持,是企业开拓国际业务的一种常见方式。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发改委: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一)房地产  (二)酒店  (三)影城  (四)娱乐业  (五)体育俱乐部  (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商务部: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乱、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 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一)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

(二)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

(三)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四)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一)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大额、稳定的中长期非股本贷款支持;

(二)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或跨国公司合作,组织国际银团贷款、境外贷款等,协助落实融资方案;

(三)提供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分析、风险评估等服务;

(四)提供与项目相关的信用证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配套金融服务;

(五)提供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

就是亲生的娃和过继别人的娃的区别;

  1. 新设投资:

    • 实现路径:在目标国家新成立一家公司,通常需要符合当地的外商准入门槛。
    • 操作程序:投资方与合作方共同办理新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包括签署新公司设立登记文件和新公司章程等。
    • 税务承担:新设立的公司通常需要独立承担税务责任。
    • 经营资质:新公司需要重新申请经营资质。
    • 业务转移:如果涉及业务转移,需要将现有业务资源全部转入新公司。
    • 人员安置:合作方及其关联方部分人员可能进入新公司,并与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 资产收购:选择性收购合作方及其关联方的资产,包括存货转移。
  2. 并购:

    • 实现路径:投资方受让合作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或通过增资形式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
    • 操作程序: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同意股权转让或增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增资权;目标公司办理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 税务承担: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税务责任可能由新股东承担。
    • 经营资质:目标公司的经营资质通常无需重新办理。
    • 业务转移:无须转移,因为业务已经存在于目标公司中。
    • 人员安置:无须安置,因为目标公司的员工通常保持不变。
    • 资产收购:无须收购,因为目标是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

总结来说,新设投资是在目标国家创建一个新的法律实体,从零开始建立业务,而并购是通过购买现有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来获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利用其已有的业务和资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运营管理要求》(GB/T 43291—2023),并自发布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该领域国家标准的空白,可有效规范海外仓的基本服务和配套服务,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以及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商务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开展内容报告。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参照11号令执行。

如果境内企业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a,a全资持有境外企业b,在此情形下,A收购b并没有获得新增境外资产、权益,无需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